2008年10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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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8年10月27日
  包国民、杨剑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包国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赔偿利息损失;要求杨剑华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要求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9日上午8:40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宁波海曙华农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民海发展有限公司、杨剑华、包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终止宁波海曙华农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民海发展有限公司的《保证借款合同》;要求宁波海曙华农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赔偿利息损失;要求宁波保税区民海发展有限公司、杨剑华、包国民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要求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9日上午8:40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EA/01 00168951号,票面金额50000元,付款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四川阳光电力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EA/01 00173090号,票面金额20000元,付款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08年8月19日受理山西华瑞达医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案,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 02980600,票面金额为200000元,付款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永康支行,出票人浙江新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蓝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山西华瑞达医化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永民催字第3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华瑞达医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康市人民法院

  黄玉连: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吕宗跃、郑冬照、王正元、姚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浦法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2067.47元(利息算至2008年9月11日)共计人民币12067.47元。以后利息自2008年9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吕宗跃、郑冬照、王正元、姚先琴对上述款额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14元,由被告黄玉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陈学钱:本院受理原告戴雄卫与被告陈学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浦法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学钱归还原告戴雄卫借款1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学钱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楼良正:本院受理原告楼基旺与被告楼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浦法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良正归还原告楼基旺借款15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楼良正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楼良正:本院受理原告楼基旺与被告楼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浦法民二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良正归还原告楼基旺借款15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学钱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唐培林:本院受理原告石志坚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坯布染色加工款148000元及利息31287元(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自2006年11月16日起算至2008年10月8日止,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郑元有担任审判长,与张向宇、黄小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08年1月21日上午8时20分在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陈建丰、季东芳:本院受理原告刘红超与被告陈建丰、季东芳、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建丰、季东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9日计算到实际归还日止按银行利息计算)。上述款项由被告张志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向宇、黄小英、郑元有组成合议庭,定于2009年2月18日上午8时10分在本院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黄和庆:本院受理原告赵凤凰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如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36.44元,护理费3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9653.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汝宵担任审判长,与郑顺良、吴文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8时在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金文盛:本院受理原告吴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云峰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07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赔偿原告吴云峰诉讼代理费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40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陈文孝、郑洪仙:本院受理原告向小敏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向小敏借款本金7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07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由你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420号,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13070元,由你二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雷德龙:本院受理原告周红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周红英与你离婚,婚生儿子雷凯随原告周红英生活,由其抚育,你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婚生儿子雷凯年满18周岁时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周红英子女生活费300元,每年婚生儿子雷凯所花医疗费、教育费用凭发票由你承担二分之一,限于每年12月20日前结算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95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周辉:本院受理原告徐德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